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汕尾法院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生態環境保護一系列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作用,做實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努力為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提供堅強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近日,汕尾中院發布生態環境保護典型案例,彰顯司法守護生態環境決心,促推全社會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和法治意識增強,努力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
案例一:非法堆放、處置有害物質依法構成污染環境罪——某農林發展有限公司、秦某某、彭某某等人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秦某某與彭某某成立某農林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農林公司”)生產有機肥,后陸續有3名同案人出資加入。2021年4月開始,某農林公司在未完成竣工驗收及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情況下,聯系外市兩家公司提供沼渣和污泥,在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下隨意將沼渣和污泥堆放在土地上。同年8月,沼渣、污泥被雨水沖刷出黑色液體流向附近土地并發出惡臭。經統計,涉案沼渣共計1607.72噸、污泥共計152.65噸,經鑒定均為工業固體廢物,屬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有害物質”。相關職能部門清理處置固體廢物、平整復綠受污損土地投入費用共計169.1萬元。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某農林公司在被告人秦某某、彭某某等5人的出資、管理和決策下,非法堆放、處置涉案沼渣、污泥等有害物質,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依法予以懲處。綜合考慮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犯罪情節、所起作用、認罪認罰等,遂以某農林公司和秦某某、彭某某等5人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某農林公司罰金,賠償相關處置費用169.1萬元,并在市級主流媒體上賠禮道歉;判處秦某某、彭某某等5人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至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良好的生態環境是優質的民生產品,保護生態環境是全社會應盡的責任。涉案企業和當事人在公司未完成竣工驗收、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情況下,違法收儲、處置、傾倒涉案沼渣、污泥,特別是涉案污染物系工業固體廢物,屬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有害物質”,嚴重違反了國家法律政策,違背了企業誠信經營價值,是對生態環境的嚴重傷害。人民法院依法嚴懲破壞生態環境犯罪行為,彰顯了對生態環境犯罪的“零容忍”,表明了推進生態環境建設的堅強決心,為綠美汕尾生態建設提供了堅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二: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依法構成犯罪——滾某甲、滾某乙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2023 年10 月,滾某甲、滾某乙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辦理狩獵證等相關證件的情況下,利用電子誘捕器捕獲野生鳥類。同月20日,滾某甲、滾某乙二人攜帶捕獲獵物返回時被抓獲,現場查獲鳥類死體381只及電子播放器、黑色鉛酸蓄電池等工具。經鑒定,鳥類死體中有國家一級、二級保護野生動物,“三有”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和廣東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共381只,價值共計18.82萬元。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滾某甲、滾某乙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價值達18.82萬元,且違反狩獵法規,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狩獵罪,依法應予數罪并罰。對于起訴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符合法律規定,應由被告人承擔因犯罪行為而對國家野生動物資源造成的損失。遂以滾某甲、滾某乙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二年,并處罰金;滾某甲、滾某乙共同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18.82萬元,公開向社會公眾道歉。
典型意義:本案是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獵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引發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人民法院在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基礎上,同步判決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并向社會公眾道歉,彰顯了司法保護生態環境公共利益的綜合功能,不僅有效震懾了非法狩獵交易行為,更通過法治手段有力遏制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為構建全民守護生物多樣性的價值共識、筑牢國家生物安全防線、構建生態治理新格局提供了堅實的司法保障。
案例三:充分發揮非訴執行司法審查職能構筑生態安全防線——海豐縣平東鎮人民政府申請非訴執行案
基本案情:海豐縣平東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鎮政府”)現場檢查發現,汕尾市某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工程公司”)工作人員指揮車輛在某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傾卸泥土。鎮政府調查發現,某工程公司還存在陸續將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堆放在某水庫的最高水位線(16米)以下的灘地上問題,遂向其送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某工程公司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海豐縣人民政府作出維持原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某工程公司經催告仍不履行義務,鎮政府申請強制執行。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工程公司陸續將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堆放在某水庫的最高水位線(16米)以下的灘地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規定。鎮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及《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和《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第十五條的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且鎮政府已履行了事先告知義務、催告義務,保障了其在行政程序中享有的權利,程序合法。鎮政府申請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書》所確定的處罰事項,依法予以準許。
典型意義:水庫是居民飲水的水源地,水庫水源安全直接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經濟社會的綠色發展。某工程公司在水庫的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上陸續堆放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直接對環境造成污染。人民法院充分發揮非訴執行司法審查職能,對行政處罰決定裁定準予執行,有力推動了生態資源保護和生態環境修復,為行政機關依法嚴厲打擊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等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保護人民群眾飲水用水安全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時,也促推企業樹立正確生態文明觀,認真履行生態保護社會責任,推動生態環境和營商環境實現“雙贏”。
據汕尾政法